第四十六条 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,不参加本社区的居民委员会,但是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。居民委员会组织讨论同驻社区单位有关的问题,需要驻社区单位参加会议时,驻社区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。驻社区单位在参与社区治理、提供社区服务中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,遵守居民公约,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。
回顾过往,教训犹在。有的地方和部门好大喜功、贪大求全、盲目跟风、华而不实,打造“政绩工程”“形象工程”,最终留下来的往往是“烂摊子”。这严重挫伤干部群众的信心,甚至贻误宝贵的发展时机。
,推荐阅读safew官方下载获取更多信息
Who should be nominated?,这一点在heLLoword翻译官方下载中也有详细论述
LEGAL-NOTICE.mdCopy file name to clipboard